南航新版行程单使用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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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-9-27 点击: 206 字体: 小 中 大 共有评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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尊敬的南航中性客票代理人: 根据国税发【2008】54号《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<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(暂行)>的通知》、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清算中心《关于退票电子客票行程单回收函》的有关规定,为规范代理人填开bsp票对新版行程单的使用,现将有关结算注意事项明确如下: 1.请遵守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总局关于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。 2.由于代理人对行程单保管不善或使用不当引起的客人投诉或纠纷,由领用行程单代理人负责。 3.在办理南航bsp客票的退票时,均需打印退款单经dpc上交南航。非自愿退票时,必须将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复印件与相关证明钉在一起交dpc转交南航结算中心。若当期未上交,后补的一律无效,不予以调账。 4.有关行程单的回收请遵照民航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。 特此通知 联系电话:020-86123083;86131994;86130446 传真:020-86134084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结算中心 2008年9月24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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